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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浏览次数:126  添加时间:2020-01-12 13:52:53

    日前,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并与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可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浙江将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落实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

      在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方面,意见提出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鼓励各类高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支持开展婴幼儿照护专业前期研究。鼓励在学前教育、护理等相关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培养方向。

      意见专门对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提出了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婴幼儿。与此同时,鼓励幼儿园增加托班服务供给,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班服务点。

      此外,意见要求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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