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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合奖惩工作方案(试行)
    浏览次数:153  添加时间:2020-01-12 14:33:1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精神,根据晋源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8——2020)实施方案,建立并完善我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区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我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加快活力晋源、宜居晋源、魅力晋源、法治晋源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制度机制。

      (二)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形成区职能部门联合行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三)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审诉等机制。

      三、守信行为认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获得区级以上表彰奖励等荣誉称号的。

      (二)没有失信和违法行为,获得各部门信用示范单位的。

      (三)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法人。

      (四)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的诚信典型。

      (五)镇街和各个部门联合推荐认定的诚信主体。

      (六)对守信行为良好的典型列入“红名单”。

      四、落实守信激励措施

      (一)为企业守信典型提供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二)优先提供教育、就业、创业、社保等公共服务便利。

      (三)优先项目安排和政策扶持。

      (四)在同等条件下,可给守信典型适当加分。

      (五)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在“信用太原”和“信用晋源”网站公示,大力宣传表扬、推介。

      (六)对诚信典型“红名单”表彰、宣传、奖励。

      五、失信行为认定:

      (一)太原市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七种一般失信行为,七种较重失信行为和十种严重失信行为。

      (二)区职能部门行政处罚和认定的失信行为。

      (三)有关社会组织和公民联合举报,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失信行为。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市场主体,法人和公民的失信行为。

      (五)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列为失信的行为。

      六、落实失信惩戒和约束措施

      (一)对一般失信行为的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向其发出警示,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和授予荣誉称号等。

      (二)对较重失信行为。在包括对一般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上,还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受到从严审核、检查。

      (三)严重失信行为。在包括对较重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上,还要列入“黑名单”,限制出境、乘坐飞机、地铁、动车、列车软卧旅游、度假、入住星级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

      七、构建协同机制

      (一)区职能部门建立信用合作备忘录,制定并采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二)建立跨部门的信用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三)区联席会议部门要将服务对象的信用信息及时报送到“信用太原”网站。

      (四)司法机关在“信用太原”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八、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一)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二)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就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晋源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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