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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锦州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138  添加时间:2020-01-12 14:37: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统称“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应用、信用修复和退出等管理活动。

      对于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列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统称“重点关注名单”)。

      第三条 锦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统筹组织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协调解决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红黑名单认定的行政机关或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是开展红黑名单认定的责任单位,对其报送发布的红黑名单内容、依据等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锦州市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负责锦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辽宁锦州)”网站维护、红黑名单的征集、共享及公示及联合奖惩案例的征集和统计工作。

      第四条 全市红黑名单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客观准确、公正公开,分类管理、分级引导,奖惩并举、鼓励修复的原则。

      第二章 名单认定和发布

      第五条 国家、省已出台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各认定单位按照各相关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红黑名单的认定工作。

      国家、省未出台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各认定单位应按领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地方标准,需明确红黑名单认定单位、认定标准、名单有效期等,并开展红黑名单的认定工作。

      认定标准应通过“信用中国(辽宁锦州)”网站、各部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认定单位应按照相关领域红黑名单制度规定,将认定的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等信息报送至信用共享平台,市信息中心应通过信用共享平台建立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条 国家、省推送的各领域红黑名单直接纳入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

      第八条 各领域红黑名单应通过“信用中国(辽宁锦州)”网站、各部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相关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主要责任人)姓名、列入名单的事由、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名单有效期等。不得向社会公示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三章 异议处理

      第九条 在红黑名单公示期内公布的名单信息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可向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请,由认定单位核查处理。

      第十条 认定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据相关规定及核查结果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认定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认定单位做出修改或撤销认定的决定后,应及时告知市信息中心,对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及“信用中国(辽宁锦州)”网站进行处理。

      第四章 名单应用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日常检查、评优评先等行政管理工作中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联合奖惩案例共享至信用共享平台。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三条 黑名单信用修复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一)失信主体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一年的,期间未发生失信行为,并经原认定部门同意的;

      (二)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作出实质性改正、消除不利影响的;

      (三)签订《信用承诺书》,并通过“信用中国(辽宁锦州)”网站向社会公示的;

      (四)接受失信认定单位诚信约谈的;

      (五)失信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

      (六)市信用办认定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符合信用修复标准的。

      第十四条 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通过“信用中国(辽宁锦州)”网站提出在线申请或通过信用信息查询窗口提出现场申请,并提供相关改正行为、责任履行等证明材料及签订的《信用承诺书》。

      (二)受理申请。市信息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推送至认定单位,认定单位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

      (三)修复认定。认定单位受理修复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修复决定。情况复杂需延期的,经认定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四)修复处理。市信息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依据认定单位修复决定进行相应修复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省及市级行业监管部门已出台信用修复标准的,认定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修复,并将修复决定告知市信息中心进行相应修复处理。

      第六章 退出名单

      第十六条 黑名单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黑名单:

      (一) 黑名单有效期届满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 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进行信用修复的;

      (三) 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四)其他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依法撤销的。

      第十七条 红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红名单:

      (一)红名单有效期届满的;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

      (三)有效期内发现存在不应列入红名单不良行为的。

      (四)其他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依法撤销的。

      第七章 信用信息保护

      第十八条 各认定单位在开展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信用修复和退出等管理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市信息中心应当加强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管理,对信息录入、删除、更改,以及进行异议、修复和退出处理,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实施该行为的人员、日期、原因、内容和结果等日志信息。

      第二十条 各认定单位应建立红黑名单信息保存机制,保存期不得低于相关名单有效期。对于因主体认定有误而列入名单的,相关信息不予保存。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中心、认定单位在办理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过程中,如发现申请单位材料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记入申请单位的失信记录,归集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辽宁锦州)”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管委会红黑名单管理工作由各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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